杂谈 · 2009年4月3日 0

普选及二十三条

民主和自由,是属于喊起来响亮实施起来难的东西。2007年7月1日,香港部分居民上街游行,抗议立法实施《基本法》二十三条,要求进行普选。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2017年香港特首实行人手一票的办法普选产生。

当然,这可以解释成香港人争取民主的胜利成果,也可以解释成中央重视香港民主进程的结果。个人的立场和角度不同,对这件事情的理解不同,但我却特别注意到了这里面的时机问题。

香港在97回归之前100年间,总督由英国女王任命产生,没有一个香港人;1991年之前,行政局和立法局议员均由港督任命,没有一个是直选产生。奇怪,在这100年里,香港人的民主精神哪里去了?香港《基本法》从1985年起草,从1990年通过到1997年实施,没有人抗议其中的第二十三条,奇怪,在这十几年间,香港人的自由精神哪里去了?

游行抗议是每个人的自由,但并不代表其所主张的东西是正确的,也不代表其选择的时机是合理的。

为反对而反对的精神是好的,但并不代表所反对的东西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