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年前的今天,在北京爆发了青年学生自主爱国的五四运动。相关的历史文献表明,关于五四运动的是与非,即使在当年就已经引起过究竟是以理爱国还是依法爱国的歧义与论争。
陈独秀:京中舆论,颇袒护学生。但是说起官话来,总觉得聚众打人放火难免犯法
1919年5月11日,由《新青年》同人也是后来的中国共产党创始人陈独秀、李大钊、高一涵等人负责编辑的《每周评论》,以“亿万”的署名刊登了《一周中北京的公民大活动》,其中介绍说,参加五四运动的青年学生,人人手里拿着一个或两个白旗,旗上写着些“诛卖国贼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还我青岛”、“不复青岛宁死”、“头可断青岛不可失”、“国民应当判决国贼的运命”之类的口号。
关于五四运动的历史现场,已经被蔡元培免去北大文科学长职务的《新青年》与《每周评论》主编陈独秀,在5月7日写给胡适的书信中介绍说:“四号下午,京中学生三四千人聚集天安门,到东交民巷各使馆;适礼拜日,英美公使都出去了;学生即到曹宅,曹逃避,章宗祥刚在曹宅,受了一顿饱打,幸亏有日本人竭力保护,送日华医院竭力医治,现在生死还不能定。”
关于五四运动爆发后的社会反响,陈独秀的判断是:“京中舆论,颇袒护学生。但是说起官话来,总觉得聚众打人放火(放火是不是学生做的,还没有证明),难免犯法。”
梁漱溟:最好我们至检厅自首,判什么罪情愿领受,那真是无上荣誉
主张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外“直接解决”的陈独秀,自然不承认学生“犯法”之类的“官话”。然而,北大哲学系讲师、前司法部秘书梁漱溟,却基于法律常识,把青年学生的火烧交通总长曹汝霖位于赵家楼的私宅、痛打驻日公使章宗祥,明确认定为违犯法律的“专顾自己不管别人”的专制行为:“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来哪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但我如说这话,大家一定不谓然的很多,我以为这实是极大的毛病。什么毛病?就是专顾自己不管别人,这是几千年的专制(处处都是专制,不但政治一事)养成的。”
为了提倡尊重法律权威、遵守法律程序的文明意识,梁漱溟建议说:“最好我们至检厅自首,判什么罪情愿领受,那真是无上荣誉。这好榜样,可以永远纪念的。”
但是,梁漱溟的依法爱国的现代观念并没有得到自以为爱国有理的青年学生的真诚响应,反而得到据说是来自《新潮》社的匿名警告。当年的学生领袖许德珩,在被捕之后还写了一首白话文的打油诗:“为雪心头恨,而今作楚囚。被拘三十二,无一怕杀头。痛殴卖国贼,火烧赵家楼。除奸不惜死,来把中国救。”
这首诗里所表现的,显然不是在制度框架和法律程序之内既敢做也敢当的依法爱国,而是梁漱溟所批评的“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的“存天理,灭人欲”式的以理爱国,或者说是自以为爱国无罪就“专顾自己不管别人”的专制爱国。
胡适:容纳反对党的意见,人人要负责任
1920年5月4日,胡适与蒋梦麟应《晨报副镌》“五四纪念增刊”的约稿,共同署名发表了一篇《我们对于学生的希望》,其中写道:“此外还须注意团体生活最不可少的两种精神:(1)容纳反对党的意见。现在学生会议的会场上,对于不肯迎合群众心理的言论,往往有许多威压的表示,这是暴民专制,不是民治精神。民治主义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要使各方面的意见都可自由发表。(2)人人要负责任。天下有许多事,都是不肯负责任的‘好人’弄坏的。好人坐在家里叹气,坏人在议场上做戏,天下事所以败坏了。不肯出头负责的人,便是团体的罪人,便不配做民治国家的国民。民治主义的第二个条件,是人人要负责任,要尊重自己的主张,要用正当的方法来传播自己的主张。”
应该说,从更高层次来反思五四运动中的暴力事件,青年学生的放火和打人,无论如何都不符合“用正当的方法来传播自己的主张”的程序正义优先于实质正义的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常识,反而是以多数压倒少数的“暴民专制”的一种表现。
钱玄同:要改良中国政治,须先改良中国社会
对于五四运动中大量存在的以理爱国的“暴民专制”的现象,《新青年》同人钱玄同,在1921年1月11日写给鲁迅、周作人兄弟的书信中,进行了妙趣横生的深刻反思:“①我们做了中国百姓,是不配骂政府的;中国的社会决计不会比政府好。②现在社会上该攻击的东西正多得很。③中国的该办人和皇帝一样的该杀。④要改良中国政治,须先改良中国社会。⑤徐博士固然是王老七的令弟,但若使‘五四运动’的‘主人翁’来做总统,也未必高明,因为他们的原质是一样的。盖将白云鹏游街,固与将‘卖劣货的奸商’游街,等耳,何以异哉!”
这里的“徐博士”,就是被法国政府授予博士学位的大总统徐世昌,“王老七的令弟”就是王老八,也就是王八蛋的暗语。在钱玄同的眼里,五四运动中动不动就要把经营日本商品的所谓“奸商”拉出去游街的青年学生,在强权专制方面,与以皇帝自居的“王八蛋”总统徐世昌之间,其实是一脉相承的。
鲁迅:当学生们成了大群,袭击他们的敌人时,不是遇见孩子也要推他摔几个筋斗么?在学校里,不是还唾骂敌人的儿子,使他非逃回家去不可么?这和古代暴君的灭族的意见,有什么区分
1925年5月10日,鲁迅在替许广平等人直接参与的女师大学潮进行辩护的同时,对于五四运动中确实存在的以专制态度反抗专制暴行的暴民专制现象,也进行了深刻反思:“我还记得第一次五四以后,军警们很客气地只用枪托,乱打那手无寸铁的教员和学生,威武到很像一队铁骑在苗田上驰骋;学生们则惊叫奔避,正如遇见虎狼的羊群。但是,当学生们成了大群,袭击他们的敌人时,不是遇见孩子也要推他摔几个筋斗么?在学校里,不是还唾骂敌人的儿子,使他非逃回家去不可么?这和古代暴君的灭族的意见,有什么区分!”
由此看来,至少是在《新青年》同人团队内部,对于五四运动中确实存在的与中国传统的“专顾自己不管别人”的皇权专制思想一脉相承的以理爱国,是持反思和否定态度的。90年来的历史演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自以为造反有理、造反无罪的“红卫兵”以及所谓的“革命群众”,所直接参与的打、砸、抢、烧运动充分证明,跑到法律程序之外的以理爱国、以理革命以及其他种种“爱国急公的行为”,与暴民专制及个人崇拜的独裁专制之间,其实只有一步之遥。自觉遵守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正义优先于实质正义的依法爱国,才是现代公民既文明又理性的正当选择。(作者为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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