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 · 2009年5月9日 0

[zt]肖余恨:警惕新闻被无故封杀的猫腻

5月9日,南京《现代快报》花大力气报道了南京擅改规划,将城西干道拆掉,改成地下遂道的新闻。设计寿命50年的城西高架仅用了10年出头就要拆除,另外投资23亿,谁来为这种巨大的浪费承担责任?这么大的决定有关部门究竟用了多少时间来酝酿?方案实施之前需不需要听取市民意见?这则有影响力的新闻,迅速成为当天各大网络上重点转载的重磅新闻。不过,到了下午,这些新闻迅速消失于各大网络,引起了人们的狐疑和非议,这样事关民生的重大事件,难道是不可议论和不可公开的吗?是什么人通过什么程序将新闻打扫干净的呢?这样做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呢?
如果说,这样的新闻事关全局可能会对有关方面的决策造成压力,尚可理解的话,那么,浙江东阳的一则原本看似简单的天然气管道爆炸新闻,却因为它突然从各媒体的电子版上消失而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随后,网友们从转载的新闻中发现,爆炸是发生在浙江金华市环球春江花园里一套总价400多万的别墅,而该座别墅的业主为浙江东阳市公安局局长俞流江。如果真是报道有误,那么完全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澄清,甚至需要向俞流江道歉。但通过非正常手段,悄悄地将这样的新闻拿掉,是何居心?一个东阳市的公安局局长,有什么样的能量,能够操作这样影响面广的舆论事件吗?在摆平各电子网络时,应该是借助有关管理部门居中协调才能够办得到的,否则是不可想象的。那么,有关管理部门,又是以什么样的理由、以什么样的程序和手段来摆平的呢?
我能够理解,新闻管制是一种非常必要的常态行为,在任何国家都是如此,这与新闻自由无涉。自由与责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是,新闻管制,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当所报道的事件、公众的舆论监督,不是不负责任的望风猜测,不影响到国家政治安全,而是与公共利益密切关联、且已经引起人们高度关注和关切的时候,对新闻的管制则应本着负责、有序的原则,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只要某个实权人物打个招呼、打个电话,就可以“挟宣传纪律”而“令舆论”,这也有拉大旗扯虎皮之嫌,甚至也可能存在“新闻寻租”的黑洞。对这样莫名其妙的新闻管制,有关部门有必要进行调查,否则,这样的事情太多了,则给公众一种神秘莫测的印象,认为舆论的调控、新闻的管制,有“拍脑袋”之嫌,有暗箱操作、上下其手的空间。而这,既不利于信息公开的政府透明形象的确立,也不利于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舆论环境,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要知道,舆论监督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我们国家人权计划的发展目标。常识告诉我们,那些被无故“封杀”的新闻背后,往往都有猫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