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整治网络,两高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叫做转发500次。
我觉得这个解释有些牵强。
网络谣言、诽谤信息有没有危害?危害有多大,这得看情况,一刀切的设置为转发500次显然是不妥的。就谣言来说,应当以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而不是传播范围来定性、量刑。
分类来说:就算一条谣言,只被一个人看到了,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必须予以惩治;一些人所共知的信息,即使不真实且广为传播,也不该加以惩治。比如,前年的抢盐时间,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风波,就应该予以惩戒;春节的时候,发一条“转发此信息则来年发大财”,就不应该处理。
法律的定量,远远没有定性那么容易。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