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 · 2009年5月5日 0

[zt]“操”字状中的社会裂痕更需弥合

虽然一个“操”字因其过于“简洁”可以作出多种理解,但其“侮辱”的指向还是相当明显的。不过,当事法院有必要通过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公正的审理,来答复“操”状男的“不服”,来应对民众的质疑,来平息看不见的“怨气”。
深圳的陈某因电信服务纠纷状告电信企业,一气多达30个官司,一审败诉之后,因在上诉状上写了一个“操”字,经警告后仍不悔改,被深圳福田法院以污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处以司法拘留15天。(4月30日《深圳商报》)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司法的权威不容损害。许多国家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和保证法庭秩序,都设有“藐视法庭罪”。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将“藐视法庭罪”视为一项为法官独享的特殊权力,认为舍此罪名就谈不上实现一个国家的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虽然一个“操”字因其过于“简洁”可以作出多种理解,但其“侮辱”的指向还是相当明显的。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法院对深圳男子处以拘留十五天的处罚,似乎并无不当之处。
耐人寻味的是,打开新闻之后数以万计的跟帖,发现网民大多站在“操”字状一边,为“操”作辩护。问题何在?
笔者揣测,深圳男子写出“操”这样另类的上诉书时,心中未必想故意侮辱法官,更多的是发泄心中的愤懑不平之气。不少网民站在“操”字状一边,其实也不过是借机来表露自己的积怨。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上述现象显示出不少民众对当事法官公正执法持怀疑态度,让我们看到了一道深刻的社会裂痕,及其背后的潜在社会心理。
其实,“吃了原告吃被告”的顺口溜,早在民间有一定的市场,公众对地方司法腐败的指责之声也时有耳闻。不可否认,有关部门为了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治理司法腐败做了大量工作。可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法律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司法审判的透明公开却迟迟难以落实。人们曾经寄予厚望的判决书上网,就受到有关方面的极力阻挠,一直不能实现。一方面法律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司法审判的透明公开又迟迟难以落实,司法公正的落实情况不可避免会受到怀疑。
深圳法院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可以对“操”状男予以拘留,但估计难消他心中的怒气。只要人们对司法公正心存疑虑,即使法院能够树立起“权威”,也不见得能够让人们对司法心存敬畏,顶多只是让人们对当事法院心存畏惧而已。因此,当务之急,是当事法院如何有效地通过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公正的审理,来答复“操”状男的“不服”,来应对民众的质疑,来平息看不见的“怨气”。
深圳“操”状男和不少“一面倒”的网友,足以让当事司法部门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