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琳(王琳博客)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大学生争当“村官”之类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作为高校扩招的副产品,大学生就业早已步入“艰难”时代。这么庞大的一个群体如果成为“城市游民”,当是个严重威胁到社会稳定和民心安定的社会问题。而号召大学生到农村去,一方面契合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能有效缓解大学生的就业危机,避免游民文化在新时代的发酵。因而,颇为一些地方所热衷推行。
最近几天,不少媒体都报道了重庆市今年将面向全国大学毕业生招聘4736名村官的消息。据说从今年起的5年内,重庆还将面向全国高校招录32511名优秀大学生到农村基层工作。重庆市委、市政府还在海光大会展中心举行了招录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现场洽谈会,其中对大学生“村官”开出的条件就有“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到乡镇机关和行政村正式录用为公务员,到乡镇事业单位的正式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东方早报》6月23日)
在今天这样一个理应属于“法治”的时代,政府的所有决策都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否则,就是权力越位,就是不法治。很遗憾,初衷良好的招录“大学生村官”已涉嫌多重违法,而更可怕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明明违法却不自知。就目前的“大学生村官”招录及其后续政策而言,至少有三个法律问题常常被决策部门所忽略:
第一,地方政府可以招录村“官”吗?答案是,不能。根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又具体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见,村民自治是由宪法所确认的最基础的基层民主形式。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宪法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而不能超越法律侵入村民自治领域。某个村需不需要一个大学生来担任“村官”?如果需要,是招聘、招考还是邀请入户?大学生“村官”责、权、利如何分配?这些都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大会授权的村民委员会来行使。政府建设新农村的良好愿意可以理解,但越俎代庖就不好了。地方政府硬是要给村委会和大学生“拉郞配”,那就是违法。
第二,外地大学生有资格进村委吗?答案是,没有。在村民自治的法治格局之下,本来就没有所谓“村官”之说。若村民委员会成员可称之为“村官”的话,那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可连选连任。”注意了,要想成为“村官”,必须经由“村民直接选举”,除此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招录或委派所谓的“村官”,地方政府当然也在这“任何组织”之列。那么外地大学生能否被村民直接选举为“村官”呢?也不行!很简单,只有本村村民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你一外地大学生,户籍都不在本村,哪来的被选举权?当然,不排除有的地方政府服务比较到位,愿意为大学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你问问大学生们,有多少人愿意将自己的城市户口再迁到农村去——象华西村这样的“强村”或“牛村”毕竟是极少数。
第三,大学生“村官”服务一定年限之后能转为公务员吗?答案还是“不能!”毋庸讳言,不少大学生之所青睐“村官”,就是为了获得一个“跳龙门”的跳板——他们的终极目标就是公务员。然而,自《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之后,“自动转”这条路恐怕再也走不通了。公务员“逢进必考”已成为《公务员法》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该法第21条的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大学生“村官”的身份说来尴尬,他们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工人,又不是公务员。这么一种“三不是”人员,若要进入公务员队伍,还是得与其他人员同样参加公开招考,平等竞争。若“村官”招录的地方政府把这一条件能说得更清楚些,而不是让那些大学生们懵懂地带着“服务期满自动转”的希望走入乡村,是否更能体现自愿原则,也更能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呢!这几年来,一些地方的大学生“村官”上访不断,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这些“村官”服务期满之后却无法转正为公务员。满怀的希望一旦破灭,对这个群体的打击可想而知。
洽谈也好,招录也好,都应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协商,自愿达成。尽管“朦胧暗想如花面”,但并非所有的事物都以“朦胧”为美。涉及到双方责、权、利的重大事项,还是事先说清楚些好。初衷良好的“村官”招录,也请别误导应聘者。(原题为《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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