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 · 2008年7月2日 0

如何开展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

[摘要]本文以“山西黑砖窑”事件为例,就如何开展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作了探讨,将其概括为四个“并重”:一是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并重,二是异地监督与本地监督并重,三是媒体监督与群众监督并重,四是舆论监督与信息公开并重。
 
[关键词]重大社会问题;“山西黑砖窑”事件;舆论监督
  在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重大社会问题不断产生,是舆论监督不容忽视的对象,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所谓重大社会问题,是指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重要而突出的社会问题。2007年夏天发生在山西的“黑砖窑”事件,涉及拐卖儿童、非法用工、虐待劳工、拖欠工资、官员渎职等一系列问题,就是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对此,新闻媒体作了大量报道,成为我国新闻媒体对重大社会问题自主开展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案例。
  应当承认,重大社会问题一般具有不同程度的负面性,往往影响到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形象,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形象。因此,对重大社会问题如何做出反应,使其得到妥善有效的解决,不仅是有关党政部门应该高度重视的问题,也是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时应当大力探索的问题。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媒体如何正确而且有效地对重大社会问题开展舆论监督,我们可以从“黑砖窑”事件得到十分有益的启示。
  一、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并重
  在实践操作中,舆论监督往往被看作是媒体监督,即民众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的监督。这里的新闻媒体不仅是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也应包括网络这一新兴媒体。实践证明: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各有自己的优势。
  2003年以来,网络媒体已成为人们获得信息和发表言论的一个重要渠道,尤其是在舆论形成过程中,网络媒体具有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使得各种信息和观点能够自由地在网络空间得到传播;同时,网络反馈的及时性和传播的互动性、参与性,又使网络媒体更容易在短时间内形成议题;加上网络传播突破了空间限制,也更容易在较大范围内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2007年6月5日,名为“中原老皮”的网友在河南大河论坛发布题为《罪恶的“黑人”之路!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400位父亲泣血呼救》的帖子,指出“山西黑砖窑拐卖虐待童工”的事实。各大论坛纷纷转贴,有关讨论波涛汹涌。强大的网络舆论,给山西各方面施加了巨大的压力,促使有关问题得以及时解决和严肃处理。可见,网络媒体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开放的言论平台,民意能够畅通表达,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
  当然,网络舆论要真正产生效力,还离不开传统媒体的介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在舆论监督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在操作模式、人才队伍以及社会公信力等各个方面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专业新闻工作者通过对重大事件和社会问题展开细致调查,使报道在权威性和深入性等方面更值得信赖。6月上旬网络一点燃“黑砖窑”的舆论风暴,传统媒体就及时介入,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推出不少富有深度的报道。《南方周末》连续发表了五篇报道,对事件进行了全方位的关注。特别是在7月12日的《山西黑砖窑风暴被她点燃》报道中,对“山西黑砖窑”事件起到关键作用的辛艳华的采访,证实了网络上一些不准确的传言,比如发帖人并非失踪孩子的父母,“只是以受害者家属的身份发了一个帖子而已,没有亲身参与解救,也没有实地调查。”“网帖所谓的孩子,是站在父母的角度而言,并不单指童工。”在证实传言和提供确切信息和客观事实方面,传统媒体的作用十分突出,从而保障了舆论监督的顺利进行。
  由此可见,在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过程中,不仅要重视传统媒体,而且也要重视网络媒体,既发挥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各自的优势,又让两者及时互动,共同推进舆论监督的深入展开,形成更大的舆论合力,应当是信息时代舆论监督的必然选择。
  二、异地监督与本地监督并重
  从监督的地域范围来说,舆论监督主要有异地监督和本地监督两种形式。“异地监督”,“指的是一个地区的新闻媒体对发生在外地的人和事的监督性报道” 。本地监督,则指一个地区的新闻媒体对发生在本地的人和事的监督报道。由于种种原因,本地监督在我国新闻传播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异地媒体由于与当地党政部门没有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受当地党政部门的干预和领导,在舆论监督方面有更大的发挥空间。
  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异地监督”色彩十分明显。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的报道《罪恶的黑人之路》,河南大河论坛的帖子《罪恶的“黑人”之路!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400位父亲泣血呼救》,都是在河南省内刊播的。“山西黑砖窑”引起全国关注后,北京媒体迅速跟进:《黑砖窑事件查处矛头直指渎职》(新京报,2007年6月20日),广州媒体做了深入调查:《山西黑砖窑内幕:少年血泪铺黑工之路》(南方周末,2007年6月14日)……异地媒体的一系列报道,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包括山西对黑砖窑的全省清查、对被拐民工的解救行动和经济补偿、山西省长的公开检讨和道歉、对黑砖窑主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制裁、对“黑砖窑案”中渎职官员的严肃惩治等等。
  与异地媒体对“黑砖窑”本身的高度关注和强势出击相比,本地媒体报道则集中在对事件被披露出来后的处理上。《山西晚报》6月7日刊发是的山西洪洞县解救被拐民工的表扬稿,这是山西本地省级媒体对“黑砖窑”事件的首次提及。本地媒体以后的跟踪报道,尽管对事件的定性发生了根本转变,但总体上保持了较为官方的立场:譬如,对山西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报道:《全省“打击黑砖窑主、解救被拐骗民工”专项行动领导组召开会议》(山西日报,2007年6月18日);对山西省在“黑砖窑”事件中违纪问题的报道:《省纪委进一步部署查处“黑砖窑”违纪问题》(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2007年6月29日)。这些报道,往往是立足于查处问题,立足于正面报道,而对“黑砖窑”本身并未刨根问底,探明究竟,在舆论监督上显得乏力。
  应当说,本地媒体对于重大社会问题的报道,立足于查处问题,立足于正面宣传,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新闻报道传统。在信息闭塞时代,这种对当地形象的维护或许是有利的。在信息开放时代,这种做法只能给人一种刻意回避问题、不敢正视问题的印象。山西省长于幼军说得好:“山西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5月和6月初开展打击、解救行动的同时,特别是在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和批评这一事件时,没有及时给予回应,没有主动发布信息,没有向媒体提供事件的更多相关情况、政府正在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等真实准确信息,以至于一些传闻没有得到及时澄清,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现代危机公关处理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及时而妥善地处理危机问题,而且要及时提供真实而详细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因此,在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上,新闻媒体要与时俱进,更新观念,不仅要开展异地监督,而且要开展本地监督,让异地监督和本地监督有效结合,更好地促进问题的解决,取得理想的新闻传播效果。
  三、媒体监督与群众监督并重
  本质上,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监督。“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和庞大化,作为分散存在的公众对监督的前提——信息获取存在较大难度,因而现代社会的舆论监督在很多情况下借助大众传媒,通过传媒形成关于某个问题的舆论,而大众传播媒介以其突出的传播优势正可承当此重任。所以,现实操作中大众传媒通常被视为舆论监督的主体。”于是,舆论监督也就变成了媒体监督。
  这样一来,作为舆论监督本质主体的人民群众以及群众监督,往往被人们忽视甚至遗忘。然而,在现代的民主政治体制中,群众监督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社会民主的本质体现” 。换言之,群众监督正是舆论监督本质的最直接体现。加强群众监督,是做好舆论监督工作的应有之义。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发挥媒体和群众的双重监督作用,必将促进舆论监督的有效实行。正如十五大报告指出的那样,“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
  传统上,群众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要求依法处理。一种是信访形式,人民群众通过写信、访问等形式,向有关机关反映个人或集体意愿。在互联网时代,群众监督又有了一种新的监督途径,这就是通过网络媒体乃至传统媒体来发布有关监督性的信息。“山西黑砖窑”事件就很典型地体现了这个特点。6月6日,以“中原皮子”为网名的辛艳华在大河论坛发布《罪恶的“黑人”之路!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400位父亲泣血呼救》,率先揭露山西黑砖窑的内幕,引发了网民的大范围讨论。在此之前,她也曾拨通省内以及中央的多家媒体的报料电话,但一无所获。可见,网络媒体的确为群众监督创造了新的途径。值得注意的是,群众监督这些年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山西大大小小的“黑砖窑”中,当地群众对“黑砖窑”的默许和对被虐民工生命的漠视,就触目惊心地说明了这一点。从逻辑上说,假如当地群众对于“黑砖窑”具有清醒的认识,假如当地群众能够对“黑砖窑”自发乃至自觉地进行监督,“黑砖窑”问题就会及早曝光,及早解决,不至于造成如此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在今后的舆论监督工作中既重视媒体监督,又重视群众监督,并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产生更好的舆论监督效果,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四、舆论监督与信息公开并重
  在我国,舆论监督离不开党政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党政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主要有两种:一是舆论监督得到具体的党政权力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支持,鼓励媒体积极监督下属机关和工作人员。以2003年初前山西省长治市市委书记吕日周支持传媒监督为代表。二是具体的地方立法机构制定舆论监督的法规,以支持媒体的监督。以广东省珠海市1999年在全国最早出台《珠海市新闻监督办法》为代表。这些具体有效的做法,是与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重视是分不开的。
  “山西黑砖窑”事件被披露之后,有关部门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给予了有效的支持和配合。首先是并没有限制媒体的采访和报道,在配合媒体采访的同时,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将调查情况告知媒体和公众:6月17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报黑砖窑初步调查情况;6月18日,全国总工会就山西黑砖窑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调查情况;6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工作组和山西省政府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对山西“黑砖窑”事件的初步调查处理情况。会上,山西省省长于幼军表示,欢迎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对违法违纪问题继续积极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查明必处,并将查明结果公布,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
  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是我国舆论监督的一种现实选择。然而,仅仅有这样一种选择是远远不够的。在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中,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才是长远之计。为什么“黑砖窑”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及时处理?关键在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能捂就捂的信息控制逻辑,‘极个别现象’的信息解释逻辑,不危害稳定不反应的信息反应逻辑” 。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对事件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帖子《400位父亲泣血呼救:谁来救救我们的孩子?》,作者最初希望以跟帖留言的形式在新华网发布,但“因为涉及敏感内容,帖子被拒绝发布”,正是这种信息控制逻辑的直接体现。如果不是河南家长集体赴山西寻子的群体行动,不是网络民意的汹涌,山西黑砖窑还可能作为“个别现象”而继续存在。可见,要真正有效地开展舆论监督,必须以信息公开为前提,为保障。
  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发达的社会,捂住负面信息已经越来越难,因为互联网、手机等通讯手段的发展,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便捷。在面对重大社会问题时,政府应该及时做出反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机制和有效的信息反应机制,这是处理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所必需的制度建设。只有做到舆论监督与信息公开并重,才能更好地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和谐社会的建构。
  总之,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从媒体方面来说,需要结合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优势,需要异地媒体和本地媒体的共同关注;从监督的形式上来说,离不开媒体监督,也离不开群众监督以及其他监督形式的共同作用;从监督的保障上来说,各级部门对舆论监督的重视和对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更是关键。